众所周知,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互联网的发展,“云”的概念越来越为大众所熟知——云计算、云平台、云数据……而经常上微博的人,对于“云法官”相信也不会陌生。毕竟——微博判案,人均死刑。
之所以想写这篇文章,起因是杭州“730奔驰闹市撞人案”的一审判决出来了——撞死5人,判了6年。一瞬间舆论哗然!什么“花钱买命”,什么“司法黑暗”的都出来了……希望肇事者去死的心情,我能理解——我也希望肇事者能去死。但显然法律并不是这么规定的。那么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?我们打开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看一下:
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
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因而发生重大事故,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因逃逸致人死亡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我这里总结一下:
撞死人——3年以下。
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——3~7年。
逃逸致死——7年以上。
“730案”中,显然并没有逃逸致死的情节,所以判6年,显然是已经考虑到了“情节特别恶劣”了。就算你咬着牙、跺着脚、青筋暴跳……只要你还希望中国是个法治国家,那这个案子最多最多也就是判7年,不能再多了。如果真的是某些人脑补的“有钱能使磨推鬼”的司法腐败戏码,就买1年刑期?合理么?
在微博讨论这个事情的时候还有个小插曲——不知从哪跑来一个情绪异常激动的网友,质问我难道不能按照“过失杀人罪”判吗!
能不能这么判我不清楚,但我去翻了翻关于过失杀人(准确的说是“过失致人死亡罪”)的量刑标准,也是有趣:
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
过失致人死亡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也就是说——过失致人死亡,最多也是7年,结果并不会有变化。(1. 打码部分是其他人的无关回复;2. 就喜欢看别人没道理可讲就跳着脚骂街的样子)
于是乎我就冒出了这么个想法——按照法律,到底要怎样,才能判死行呢?
怎样才能判死刑?
声明
我并非法律专业,连文科都不是,对于法律我完全是外行。而我清楚法学是一门严肃且高深的学科。所以我并不敢说我下面列举的就是全面或正确的。仅仅是一个基于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全文的“检索”结果的简单汇总。非常可能出现片面、误解、甚至错误的结果。以下内容万不可作为法律学习的材料,甚至连普法都算不上,仅仅是我个人兴趣的一个小总结。
据我有限的法律知识所知,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法律只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两部,而后者又属于诉讼程序法,是指导司法机关如何执法的。所以以下内容完全仅局限于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的检索和汇总。
并且,为了方便大家查看,我进行了很大程度的“精简”。这一定会导致我下文中列举的内容失去了法律的严谨性。所以这再次说明我下面写的内容连普法都算不上,仅仅是一些个人的兴趣而已,分享出来给大家一起乐呵乐呵。下面我们开始吧。
第一部分 危害国家安全罪
这一部分共包含12个条目(第102条~第113条)。其中犯有以下罪行——并且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,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下可以判处死刑:
背叛国家罪
分裂国家罪(不含煽动分裂国家罪)
武装叛乱、暴乱罪
与境外勾结
投敌叛变罪
间谍罪
为境外窃取、刺探、收买、非法提供国家秘密、情报罪
资敌罪
再重申一遍,以上这些罪行,并不是直接就判死刑了,而是说必须危害特别严重、情节特别恶劣才可能会判死刑。
另外一个有趣的发现:危害国家安全的所有罪名里,唯一一条针对反政府行为的“颠覆国家政权罪”,是无论如何不允许被判死刑的。
第二部分 危害公共安全罪
这一部分共包含26个条目(第114条~第139条)。其中犯有以下罪行的可以被判处死刑:
放火罪——致人重伤、死亡或其他重大损失(TIPS:名称是放火罪,其实包含放火、决水、爆炸以及投放各种有毒有害物)
破坏交通工具罪——造成严重后果
破坏航空器罪——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
非法【各种】枪支弹药爆炸物罪——情节严重的(TIPS:【各种】就是制造、贩卖、运输……也包括盗窃、抢夺……总之沾边就算)
第三部分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
这一部分共包含92个条目(第140条~第231条)。但毕竟是经济犯罪,条目虽多,但能判死刑的不多:
生产、销售假药罪——致人死亡或有其它严重情节
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——致人死亡或有其它严重情节
就,没有然后了……
第四部分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罪
这一部分共包含31个条目(第232条~第262条)。犯有以下罪行的可被判处死刑:
故意杀人罪
故意伤害罪——致死或用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或严重残疾
强奸罪——以下行为之一:
强奸妇女、幼女情节恶劣
强奸妇女、幼女多人
当众强奸
轮奸
致死、重伤或其他严重后果
绑架罪——故意杀害、伤害被绑架者致死或重伤
拐卖妇女儿童罪——情节特别严重
这里面有一个有意思的细节,“故意杀人罪”采用了“倒序”的手法(“故意伤害致死罪”也类似),其他罪行都是有轻到重,而故意杀人罪则是从死刑开始,由重到轻。
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
故意杀人的,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我觉得也是体现了我们“杀人偿命”的传统观念吧。
第五部分 侵犯财产罪
这一部分共包含14个条目(第263条~第276条)。和第三部分有些类似,只有一种情况会被判死刑。不过不同的是,这个情况细分的小条目比较多:
抢劫罪——以下行为之一:
入室抢劫
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
抢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
多次或数额巨大
致人重伤、死亡
冒充军警
持枪抢劫
抢劫军用、抢险、救灾、救济物资
第六部分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
这一部分共包含91个条目(第277条~第367条)。这部分也是条目虽多,但死刑不多的:
组织越狱罪——情节特别严重
【各种】毒品罪(【各种】指:除吸食外,其他的沾边就算)——以下行为之一:
鸦片一千克以上、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、其他毒品数量大的
毒品集团首要分子
武装【各种】毒品
暴力抗法情节严重
参与国际贩毒组织
第七部分 危害国防利益罪
这一部分共包含14个条目(第368条~第381条)。犯有以下罪行可被判处死刑:
破坏武器装备、军事设施、军事通信罪——情节特别严重
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、军事设施罪——情节特别严重
第八部分 贪污贿赂罪
这一部分共包含15个条目(第382条~第396条)。可以被判死刑的只有一条:
贪污罪——数额特别巨大,并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
这里也有一个有意思的细节——因“贪污罪”被判处“死缓”的,缓刑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,不能再减刑或假释,将被终生监禁。
第九部分 渎职罪
这一部分共包含23个条目(第397条~第419条)。这一部分——没~~有~~死~~刑~~
第十部分 军人违反职责罪
这一部分共包含32个条目(第420条~第451条)。这一部分……emmm……军纪好严……
战时违抗命令罪——致使战斗、战役遭受重大损失
隐瞒、谎报军情罪——致使战斗、战役遭受重大损失
战时临阵脱逃罪——致使战斗、战役遭受重大损失
军人叛逃罪——驾驶航空器、舰船叛逃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
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——为境外势力效力
盗窃、抢夺武器装备、军用物资罪——情节特别严重
非法出卖、转让武器装备罪——大量武器装备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
战时残害居民、掠夺居民财物罪——情节特别严重
关于死刑
我在《刑法》中检索到的全部死刑情况都在上面了。
原本想把死刑的事儿展开来说说自己的看法,大赦国际2018年的死刑报告我都下回来了,最后还是决定不展开说了。这其一是碍于自己真的是外行,说也不大能说到点子上;其二是关于死刑的问题,国际组织大多屁股歪的要命,真不太确定他们的数据是不是真实的。也就作罢了。
毕竟大家也知道,由西方文明掌握绝对话语权的国际社会的主流声音是支持“废除死刑”的。而不管各路“云法官”觉得我国有多少该死而没死的人,在事实上,我国都是全世界判死刑最多的国家(当然,人口基数也是不可忽视的关键因素)。
而我本人,则是保留死刑的坚决拥护者。诚然,我无法否认死刑判决之下可能会出现枉死者。但如果以此而因噎废食,那谁来为那些受害者们主持公道呢?对加害者的仁慈有多大,就是对受害者伤害就会有多深。不是么?
最后
最后,衷心祝愿大家这辈子都能与《刑法》无缘,既不要称为《刑法》中规定的“该死”之人,也不要被《刑法》中规定的“该死”之人伤害。